第160章 雷曼的死因(1 / 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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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体的敘事,以及大多数事后回顾2008年的研究,通常聚焦在“保尔森冷血地决定不救雷曼“上。好像这是一个纯粹的意志问题。
但真实情况复杂得多。
在前世他读过的所有研究里,最容易被普通读者忽略的恰恰是“约束条件“这个维度。
雷曼之死不是一个决定,是一个均衡——所有救援路径同时失败之后留下的唯一可能。
他需要在这个时间线里重新確认这个均衡是否成立。
陆泽开始列救援路径。
路径一:美联储独立救援。
法律工具:联邦储备法第13条第3款。允许美联储在“异常和紧急情况“下向任何机构提供贷款。
理论上,这条路在法律上是通的。
但有一个关键约束——§13(3)要求贷款必须有“充足担保“。
如果美联储要按§13(3)放贷,它需要接受雷曼的资產作为抵押品。
雷曼的资產是什么?
商业地產、cdo、有毒的mbs、level 3资產。
这些东西的真实价值远低於帐面价值——这恰恰是雷曼出问题的根本原因。
如果美联储接受这些抵押品按帐面价值放贷,那美联储就是在明知会亏损的情况下注入纳税人的钱。